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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建筑网
苏浙两地二级建造师可以在上海市示范区注册
更新时间: 2021-09-16 来源: 325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 62

继上海市住建委发布通知明确苏浙两地二级建造师可以在上海市示范区注册,近日,江苏也发文了。

9月10日,江苏建设人才网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实施范围

上海市、浙江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人员可在我省示范区(苏州市吴江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及注销注册。

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其中,青浦676平方公里,吴江1092平方公里,嘉善506平方公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为660平方公里,行政区域包括金泽、朱家角、黎里、西塘和姚庄。


其他事项
  • 企业工商注册地变更到示范区以外的,企业内通过跨区域互认取得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予以注销

  • 在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并已注册人员,在办理注销注册后,可在上海市、浙江省示范区申请注册

  • 取得上海市、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未在上海市、浙江省注册的人员,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在满足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在我省示范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已在上海市、浙江省注册的人员,须先将原注册注销后,再在我省示范区企业进行初始注册

  • 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系统自动注销

6月24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二级建造师在本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实施范围

浙江省及江苏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可在本市示范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及注销注册。


注意!这2种情况二建证书将被自动注销!

1、《通知》内所述示范区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青浦区的企业,一旦企业工商注册地发生变化的企业内所有跨区域注册的二级建造师证书都将被自动注销

2、凡是在示范区内跨区域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不再示范区内企业就职的其二级建造师证书将被自动注销

相关文章:@苏浙二级建造师!即日起,可以在上海市示范区注册了!但在2种情况下,证书将被自动注销

既然江苏和上海都已发文,明确江浙/浙沪二建可到上海/江苏部分区域注册使用,那么离三地全面互通互用还会远吗?

此前浙江省人社厅提到“2021年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原则上按照卷面总分的60%划定合格标准”。

图片

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获悉,2021年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原则上按照卷面总分的60%划定合格标准对年度考试成绩波动较大的科目由两省一市协商划定合格标准

网友提问:浙江省2021年二建公路实务分数线怎么划分?和往年考试有变动吗?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实施细则》(示范区执委会发[2021]10号),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原则上按照卷面总分的60%划定合格标准,对年度考试成绩波动较大的科目,由两省一市协商划定合格标准。由于2021年度考试尚未实施,具体要根据考试情况划定。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2021年度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通告》中再次明确:

关于长三角互认注册。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实施细则》,江苏、浙江和上海两省一市的二级建造师互认注册工作仅限于在示范区内(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上海市青浦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其他地区暂不执行。如需咨询注册相关事宜,请咨询当地相关注册部门。

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1/8/17/art_57268_9977949.html


2020年,上海市人社局网站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沪苏浙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随所在企业经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

  • 本办法实施后,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取得的证书可在示范区内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执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 在沪苏浙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工作,且符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确认,可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 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沪苏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学时在示范区内均有效。

直以来,全国各省市二建考试都是不同的,基本上二级建造师只能省内执业,而互通之后,将会大大提升三省市人才流动和市场活跃度,对推动二级建造师全国范围执业具有重大意义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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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和《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实施细则〉的通知》(示范区执委会发〔2021〕10号)精神,现将二级建造师在我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上海市、浙江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人员可在我省示范区(苏州市吴江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及注销注册。

二、办理流程

在我省示范区内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

(一)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分为个人实名认证、企业发起申请、个人确认申请、企业提交申请四个步骤。

1.个人实名认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人员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江苏政务服务”APP进行实名认证。

具体**作步骤如下:点击“我的”→“立即登录”→“个人用户”,选择“我要注册”、“支付宝”等方式注册,登录后在姓名处下方点击“实名(人)认证用户”→“用户等级”进行实名认证。

2.企业发起申请。聘用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http://221.226.118.170:8080/share/chrome.html)系统内“长三角示范区注册”模块发起注册业务申请。

3.个人确认申请。个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手机APP对聘用企业申请事项进行确认;5日内个人未对申请事项予以确认的,申报申请自动失效。

具体**作步骤如下:个人登陆“江苏政务服务”手机APP,点击“首页”→“江苏政务服务·(城市名)”→“人才服务”→“证书办理”栏内“住建领域从业人员” →进入应用。在“住建领域从业人员”应用内输入验证码→点击“立刻查询”→“待确认事项”,根据查询结果对申请事项信息点击“确认”,并根据提示点击“同意办件”。

4.企业提交申请。个人确认申请后,聘用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提交注册业务申请。

(二)网上受理、审批

网上申请后,我厅对申请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申请事项的办理过程及状态可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内全程查询。

(三)电子证书颁发和领取

准予注册的,由我厅以电子证书方式核发《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本人可以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查询”自行下载电子证书。

三、其他事宜

1.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内办理申请注册时,如未检测到上海市、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信息,请联系相关省(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部门。

2.企业工商注册地变更到示范区以外的,企业内通过跨区域互认取得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予以注销

3.在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并已注册人员,在办理注销注册后,可在上海市、浙江省示范区申请注册。

4.取得上海市、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未在上海市、浙江省注册的人员,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在满足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在我省示范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已在上海市、浙江省注册的人员,须先将原注册注销后,再在我省示范区企业进行初始注册

5.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系统自动注销

四、业务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5-83666746

系统技术支持QQ群:894698829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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