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我经常接到关于挂靠施工的法律咨询,或者有人请求起草挂靠施工协议。挂靠施工本身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通常也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即便如此,我仍然建议双方把合同签好写清。
为什么?因为一旦发生纠纷,法官在判定责任时,往往会参考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作为事实依据作出裁判。合同虽然在法律上无效,但在事实认定中却“有用”。
尤其是代表挂靠方起草协议时,我会特别注意其中的税款约定部分,不仅要明确各税种由谁承担,还会写明计算方式,确保在实际操作中具备可执行性。这背后其实源于我亲身处理过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场挂靠引发的税款与借款纠纷
案情如下:甲公司以乙公司名义承接了丙公司的工程项目。双方签了一份《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乙公司收取5%的管理费,甲公司承担税款,乙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采购成本和税款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甲公司。
这在挂靠关系中是比较典型的安排。问题出现在后来乙公司收到一笔工程款时,由于甲公司急需资金,双方协商由乙公司扣除管理费、采购费用和部分预留税款后将其余工程款提前支付给甲公司。
到了季度末,乙公司要为该项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但当初预留的税款金额不够,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还差300多万元。甲公司此时资金紧张,于是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借”300余万元给甲公司缴税,并且只要乙公司将这笔钱直接向税务局缴纳,就视为借款已实际交付。
乙公司按约向税务局缴税后,认为这笔“借款”已经履行完毕。但因为工程烂尾,甲公司后期只支付了一部分利息,未还本金。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法律攻防的关键点:核算方式的不同导致税负差异
我方受理此案后,深入核查了甲公司施工期间的财务资料。发现甲公司在该工程中曾发生建材和设备采购成本高达1400余万元(不含税),并且乙公司已取得并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问题来了:乙公司抵扣这些进项发票时,甲公司并未收到工程款,也未就此扣款。乙公司之所以能抵扣,是因为其当时还有其他工程在进行,账上有收入,便顺势将进项税额扣除。
根据这一情况,我明确提出:乙公司在税务核算时应当将甲公司的项目单独核算。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扣除1400万元的成本,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将相关进项税额抵扣出去,相应附加税也应调整。
按照这一核算逻辑,甲公司最终实际应承担的税负较最初乙公司计算结果降低了500余万元。换句话说,乙公司所谓的“借款”额度根本不成立,甲公司非但不欠税款,反而是乙公司多扣了200余万元工程款。
答辩策略:合同有效≠借款成立,借款未交付即撤诉
我方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借款合同》虽然形式上成立并有效,但乙公司并未履行“实际交付借款”的义务——款项直接缴税,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交付。而甲乙之间本质上是因为挂靠施工形成的税负结算争议,乙公司实际是提前从工程款中扣除了多余款项,并未“借”钱。
最终,我方强调:一、乙公司未履行借款合同,不存在实际借款行为;二、乙公司多扣工程款,甲公司保留追索权;三、甲公司已支付利息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
乙公司在听完当庭答辩后,立即撤诉。可以说,这场诉讼的转折关键点,正是我们对项目税务核算逻辑的清晰把控。
实务经验:挂靠协议中必须明确税务核算方式
这起案件对我后续的挂靠合同起草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从那以后,只要是代表挂靠方起草协议,我都会在合同中加入以下关键条款:
项目需单独核算:被挂靠方必须对挂靠项目进行独立核算,不能混入公司其他项目;
税款分项明确: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由谁承担,应如何计算,全部写清;
进项发票归属权:挂靠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所取得的进项发票应明确其抵扣权归属及作用范围;
税款差额结算机制:发生税款差额时的补交与退还机制需写明,避免日后扯皮。
很多人以为挂靠合同“本来就是违法的”,写不写都无所谓。这其实是严重误解。合同虽然可能无效,但在实务中,仍然起到“行为轨迹记录”和“事实认定依据”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税务纠纷中,一纸合同往往就是翻案的关键。
别轻视无效合同中的“细节条款”
挂靠施工有风险,这是业内人都清楚的。但即便是高风险模式,也不能没有规则。实践中,“无效合同”并不等于“没有用的合同”,更不等于“可以乱写的合同”。
相反,越是灰色地带,越需要专业清晰的条款设定,特别是税务计算与责任分担。一场表面上的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牵扯的是税务归责、成本核算乃至法律思维方式的比拼。